足协是有处罚权的。但最近看到的处罚决定,为啥都是副主任签发?

最近网络上有人质疑中国足球协会,作为一个社会团体,是否真的掌握执法权、行政处罚权,还是仅限于行业自律。出于好奇,也为保持表达的严谨,我特意向朋友“豆娘”请教。

豆娘给出的第一点判断是:足协的处罚不一定等同于行政处罚,需要结合具体情形来认定。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凡是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均可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中国足协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设立的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承担对足球及相关活动的管理权和纪律处分权,其所行使的处罚权既有法律依据,也获得国家体育总局的授权。因此,从这个角度看,足协的部分处罚确实具备行政属性。

但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团体,足协的大多数处罚仍然源自行业内部的自律管理规定,针对会员单位、俱乐部、球员等违反足球行业规则的行为。例如对比赛中的违规现象施以罚款、停赛等措施,这些都是以足协自行制定的纪律准则和竞赛规则为依据的,属于行业自律管理的范畴,并非行政处罚。

换言之,足协的普遍处罚,多数来自行业自律,且是有法可依的。只是这其中的边界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在具体情形下,通过法定程序和内部规程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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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笔者注意到最近几份处罚决定却颇为有趣:它们竟然是由纪律副主任签发,而不是由纪律主任签发。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形?

经过检索,截止到2025年8月29日,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主任一职仍未有明确任命。历史沿革显示,原主任为王小平,自2009年起担任此职,2019年8月曾获连任。2023年3月23日,王小平因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监察组和湖北省监委的调查。2025年7月30日,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其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人民币。

于是我恍然明白,原来许多处分决定由副主任签发是有制度原因的结果——在纪律机关的权力运作中,依法依规、执纪必严的原则要求主任空缺时,副职仍需承担签发职责,确保纪律工作不因人事变动而中断。

依法依规、执纪必严,是中国足球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石。我们应当继续支持足协在法治框架下推进自律与执法的协调,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让行业内的每一项纪律处分都能经得起公众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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